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第1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救字第1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救字第1061號聲請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簡抗字第50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所為抗告因不合法,已經本院以113年度簡抗字第50號駁回其抗告,則其聲請訴訟救助失所附麗,亦應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郭思妤
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書記官林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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