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00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0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003號聲請人 賴淑美 (即 陳富銓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書記官林昀潔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160002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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