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66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8年度執聲沒字第2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乙○○前因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0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乙節,業經本院核閱刑事保證金收據、收受保證金通知無訛;而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傳喚,並未到案接受執行,復拘提無著,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1紙及員警拘提報告書2紙在卷可稽,是以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甲○○前揭繳納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書記官林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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