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重小字第1749號
原 告 瑞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即力陀工程行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下午二
時四十三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