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潮補字第11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
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3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3,276元,扣除前所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尚應補繳新臺幣12,7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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