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178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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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17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1785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己○○債務人甲○○債務人戊○○債務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肆萬零柒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零七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加付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二成加付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育玫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