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0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0945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VISA卡申請書其申請人為 蕭宜宸 ,與債權人所載之債務人乙○○不符,且債務人乙○○亦非連帶保證人,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具狀釋明其請求債務人乙○○給付該借款之依據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乙份,俾供本院審核;惟債權人仍無法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故債權人請求原借款人以外之人給付借款之聲請,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