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聲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聲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3號聲請人 吳明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等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五年度醫上字第四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醫上字第4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茲為釐清本案案情,爰請求本案歷次法庭錄音之拷貝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醫上字第4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於該事件準備程序期日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提出,合於期限規定,復已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本件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其聲請洵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內容為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規定,得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附此敘明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醫事法庭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李杭倫法官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書記官歐貞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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