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0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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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048號聲請人 洪子美 相對人 李雅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6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13年度司票字第001048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即提示日)001111年10月16日170,000元112年12月31日112年12月31日WG0000000002108年6月19日88,600元112年6月20日112年6月20日WG0000000003107年6月19日66,000元112年6月20日112年6月20日WG0000000004109年6月19日24,000元112年6月20日112年6月20日WG0000000005109年4月23日130,000元110年12月6日110年12月6日WG0000000006110年6月19日220,000元111年6月20日111年6月20日WG0000000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