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1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414號聲請人 蕭麗芳 上列聲請人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本件聲請書由聲請人蕭麗芳本人親自簽名蓋章部分,請提出
與蓋章印文相符、申請目的為「拋棄繼承」之印鑑證明,以資證明有為本件拋棄繼承之真意。(前所提出之印鑑證明,申請目的為「繼承」,難認有拋棄繼承之意)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