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簡易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簡易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易字第168號原告 謝萬音 (即 謝明宗 之承受訴訟人)
劉專 (即謝明宗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張凌峰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謝萬音、 謝劉專 為原告謝明宗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謝明宗於本院審理時之民國113年7月28日死亡
,繼承人為其父謝萬音、母謝劉專等情,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在卷可稽(見本院限閱卷第37至41頁)。惟其等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命謝萬音、謝劉專為謝明宗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賴劍毅
法官洪純莉法官陳君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書記官郭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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