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字第1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4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宗榮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標題欄所載之「臺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均應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李宗榮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之標題欄所載之「臺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顯係「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之誤寫,此部分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張明道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