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4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64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641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顯榮 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廖語喬 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28條之3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據繳足執行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10月24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王毓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書記官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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