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20號原告甲○○
南昌路被告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書記官施嘉玫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20號原告甲○○
南昌路被告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書記官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