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3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3362號聲請人 林冠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振彥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貳仟元。
二、相對人王振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