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9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1994號原告 鄭羽 筑被告 陳雲龍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108年度附民字第481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貳拾萬伍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八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柒拾參萬伍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刑事案件在監執行,經囑託被告所在監所首長對被告送達開庭通知及出庭意願調查書,被告於民國109年9月29日具狀回覆不願意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有出庭意願查詢表附卷為憑(見本院卷二第15頁),其既已具狀 陳明 無到場意願,基於私法自治所產生之訴訟上處分主義觀點,自應尊重被告之意思,不必借提到場(司法院84廳民一字第1334
1號函意旨參照),故本件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明知並無高獲利之投資管道,亦無代他人投資之意願,竟與身份不詳自稱「IVY」、「 小柔 (CLOU
DLIN)」、「 亞璟 ( 阿賓 、GAVINWU)」、「NICK」、「 洛儀 」、「 小黑 」、「 小坤 」、「 林倉平 」等人基於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自105年10月初起,佯向原告推銷投資,並介紹其任職銀行之友人「IVY」、「小柔」解說投資細節、另有「亞璟」、「NICK」、「洛儀」佯稱將為原告取回投資本金,其等接續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詐術誆騙原告,原告因而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將所示金額匯入被告如附表所示帳戶內,受騙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
220萬5,400元。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220萬5,4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為證(見附民卷第7至12頁),而被告所涉詐欺犯行,亦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7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刑事卷宗查閱無訛;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273條第
1項亦有明文。本件被告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實施詐欺取財行為,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致原告蒙受金錢損失22
0萬5,400元,業如前述,被告自應就原告所受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故原告請求被告賠償220萬5,400元,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220萬5,4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9月16日起(見附民卷第15頁)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任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書記官王敏芳附表:
┌──┬────┬─────────┬───────┬────┬────┐│編號│時間│詐術│匯款時間│金額│帳戶││││││(新臺幣)││├──┼────┼─────────┼───────┼────┼────┤│1│105年10│佯以投資外匯、比特│105年10月8日│20萬元│華南商業│││月8日至│幣及瑞士黃金,每個│││銀行帳號│││同年月14│月可領取高額紅利為│││00000000│││日│由,遊說 鄭羽筑 投資│││0000號│├──┤│,致鄭羽筑陷於錯誤├───────┼────┼────┤│2││而匯款。│105年10月11日│20萬元│同上│├──┤│├───────┼────┼────┤│3│││105年10月12日│10萬元│同上│├──┤│├───────┼────┼────┤│4│││105年10月13日│20萬元│同上│├──┤│├───────┼────┼────┤│5│││105年10月14日│30萬元│同上│├──┼────┼─────────┼───────┼────┼────┤│6│105年11│佯以替子女投資花旗│105年11月3日│20萬元│同上│││月3日│銀行定存專案,每月│││││││可領取3%紅利為由│││││││,遊說鄭羽筑投資,│││││││致鄭羽筑陷於錯誤而│││││││匯款。││││├──┼────┼─────────┼───────┼────┼────┤│7│105年11│佯以投資項目尚有缺│105年11月22日│5萬元│中國信託│││月22日至│額,需將金額補足,│││商業銀行│││同年12月│方能領取紅利云云,│││帳號0000│││4日│致鄭羽筑陷於錯誤而│││0000000││││匯款。│││號│├──┤│├───────┼────┼────┤│8│││105年11月25日│1萬元│同上│├──┤│├───────┼────┼────┤│9│││105年12月4日│5萬元│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10│105年12│佯以前揭投資款項被│105年12月11日│20萬元│彰化銀行│││月11日至│凍結,需繳交保證金│││帳號0000│││同年月16│及押金方能取回云云│││00000000│││日│,致鄭羽筑陷於錯誤│││00號│├──┤│而匯款。├───────┼────┼────┤│11│││105年12月12日│15萬元│同上│├──┤│├───────┼────┼────┤│12│││105年12月13日│2萬元│同上│├──┤│├───────┼────┼────┤│13│││105年12月14日│8萬元│同上│├──┤│├───────┼────┼────┤│14│││105年12月16日│5萬元│同上│├──┼────┼─────────┼───────┼────┼────┤│15│106年1│佯以前揭投資款項遭│106年1月22日│2萬元│中國信託│││月22日至│凍結,且由美國聯邦│││商業銀行│││同年4月│調查局、法務部及國│││帳號0000│││20日│際刑警組織調查中,│││00000000││││需聘請律師、疏通官│││號│├──┤│員、支付訴訟費方能├───────┼────┼────┤│16││取回云云,致鄭羽筑│106年1月26日│14,000元│同上│├──┤│陷於錯誤而匯款。├───────┼────┼────┤│17│││106年1月28日│11,400元│同上│├──┤│├───────┼────┼────┤│18│││106年2月2日│1萬元│同上│├──┤│├───────┼────┼────┤│19│││106年2月3日│5,000元│同上│├──┤│├───────┼────┼────┤│20│││106年2月7日│5,000元│同上│├──┤│├───────┼────┼────┤│21│││106年3月21日│12萬元│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22│││106年4月14日│1萬元│同上│├──┤│├───────┼────┼────┤│23│││106年4月20日│20萬元│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