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44號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乙○○
丁○○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5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書記官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