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38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原告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家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書記官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