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40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進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