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亡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亡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亡字第141號聲請人 余福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 余萬福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住所地: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5樓)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魏小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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