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7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79號聲請人 蘇烱燦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28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書記官尤秋菊┌─────────────────────────────────────┐│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許光樑 │彰化商業銀│99年10月25日│45,000元│0000000│││││行新莊分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