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准予退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50號聲請人甲○○以上原告與被告 魏淑 即興華互助社間因請求請求准予退股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書記官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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