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小字第137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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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湖小字第1373號

原告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英君

訴訟代理人 鍾政曄

被告 曾正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220元,及自民國110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請求賠償金額,已自行扣除應折舊部分,無爭執事項,依同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其餘理由要領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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