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877號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李建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零肆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年息)
001
88,762元
97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002
16,139元
97年3月2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18.25%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