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87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877號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李建業

債務人 侯政延 (原名: 侯國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零肆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年息)

001

88,762元

97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002

16,139元

97年3月2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18.25%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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