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1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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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四四號
原告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蕭廷焜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柒萬伍仟貳佰陸拾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仟參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參佰捌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