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95年度偵字第130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之禁止實施家庭
暴力行為之裁定,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
載外,另補充如下:由乙○○所受左肩「長條狀」挫傷、左
上臂「條狀」挫傷、背部「長條狀」挫傷等觀之,衡情應非
被告一時的丟擲門簾桿所能造成,被告持門簾桿對乙○○實
施身體上不法侵害行為之情,甚為明確。
二、核被告的行為,是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1款之違反保
護令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同法條第2款,應予更
正。爰審酌被告無視通常保護令效力,漠視法律規制、被告
因與被害人乙○○就子女管教、生活作息爭執而為本件犯行
,以及乙○○所受傷害情形、被告犯後認罪之態度等情,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又被告曾於民國83年間,因傷害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83年8月23日執行完畢,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
章,被害人乙○○亦表示原諒被告,被告經本次科刑教訓,
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本件對被告宣告之刑,以
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並依家庭暴
力防治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諭知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至
被告供本件犯罪所用之門簾桿,既未扣案,復無證據證明現
尚存在,本院認無宣告沒收之必要,附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家
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1款、第3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
第41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
違反法院依第13條、第15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
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
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
三、命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
其他治療、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