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5年度湖簡字第11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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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湖簡字第1166號
原   告  黃漢雄 建築師事務所即黃漢雄
            樓
訴訟代理人  卓忠三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宏雯 律師
被   告 升聯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4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3月27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庭
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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