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8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8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85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烈
陳建凱
白彝嘉
黃俊穎
罕玄蒙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一第6行關於「於民國111年9月30日晚上某時」之記載,應更正為「於民國110年9月30日晚上某時」。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一第6行關於「於民國111年9月30日晚上某時」之記載,顯係將「110年」誤寫為「111年」。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說明,應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黃凡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愷翎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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