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3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3263號債權人 林昌平 即威廉企業社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寶加德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寶加德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
為何?並提出寶加德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