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3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3261號債權人 林佳 縈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皇谷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借據、票據、或匯款收據及轉帳收據影本)。
㈡陳報每筆借款之日期及金額、利息起算日各為何?。
㈢補正Line截圖「谷」為債務人林皇谷之釋明文件資料。
㈣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為何?㈤補正借據影本5紙(聲請狀並未附5紙借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