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10號原告甲○○被告乙○○
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楊明佳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