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3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柏榕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碧玲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年8月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上開裁定業於102年8月23日對上訴人生合法送達效力(經寄存送達於管轄派出所即宜蘭縣警察局羅東分局公正派出所)。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按,其上訴顯非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書記官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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