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21號聲請人 毛世瑞 相對人 柯景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柯景炎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柯景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橋頭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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