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0號原告 黃星耀 被告 黃四郎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准予裁判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90,695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0,082.45㎡×民國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200元/㎡×原告權利範圍1/2=11,090,6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