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45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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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4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457號債權人 連威翔 債務人 吳昀烜 兼上法定代理人 黃芳靚 即 黃瓊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查債權人請求自民國107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惟未提出自上開利息起算日請求之依據,經本院通知補正後,債權人雖具狀陳報債務人於上開日期前就已經違反雙方所約定,故利息起算日應從上開日期起算等語。惟債權人所提之禁止移轉登記切結書所載內容並無違約即應給付依年息6%計算之利息記載,故本院無從認定債務人應自上開日期起至清償日止向債權人給付利息,該利息請求聲請自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