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附民字第19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律師被告乙○○
林慶茂慶興 豆皮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 鍾堯航
法官洪俊誠法官洪堯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泰濃中華民國9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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