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3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3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3645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江霈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參拾捌萬壹仟玖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七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㈡新臺幣柒萬陸仟捌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壹仟貳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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