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70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70763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理人 張光怡 債務人 何逸民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標的係債務人對第三人基隆大武崙郵局之存款債權,故本件應由該第三人所在地基隆市之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