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審原侵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原侵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AE000-A111581A(真實年籍資料詳卷)選任辯護人 黃偉倫 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7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AE000-A111581A涉犯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因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是檢察官雖依通常程序起訴,然本件依被告自白及現存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本院爰認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
法官陳狄建法官姚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書記官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