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31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亞伯上列受刑人因犯強盜罪,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付字第3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亞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莊亞伯前因於民國98年11月19日,分別犯放火燒燬他人所有之物,致生公共危險,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445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一年四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十月,於99年2月1日確定,並於99年4月2日入監執行,現仍執行中。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7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14439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2月1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0日,刑期屆滿日為101年1月1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世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福建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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