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391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務人 龍德欽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417,688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至於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其餘請求駁回,詳如第三項。)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分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有關債權人支付命令聲請狀就「違約金」記載請求「惟每次違約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之部分,按債權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必須記載明確之請求金額,而本件債權人係由於債務人已違約,方循督促程序辦理,故債權人關於違約金之請求記載,即亦應予確定,乃無「每次」違約之情事為是,因此,本院爰駁回債權人關於「每次」違約之請求。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1391號利息:
項目本金餘額(新台幣)利息違約金期間年利率期間年利率1417,688元自96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12%自96年2月21日起至96年8月20日止1.2%自96年8月21日起至96年11月20日止2.4%合計417,688元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說明一、利息應按年利率12%固定計息至清償日止。二、違約金部分,應自本金到期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年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惟違約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