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文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5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被上訴人即原告驕陽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文件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6月6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者,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32條前段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97年6月18日送達於上訴人之第一審訴訟代理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計算至97年7月8日止,上訴期間即告屆滿,上訴人遲至97年7月22日始行提起上訴,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依上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靜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書記官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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