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1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7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92年7月21日以92年度簡字第128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又因竊盜案件,於96年10月31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19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於96年9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7年8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以92年度簡字第1286號、96年度易字第191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7月確定,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於97年8月1日以法矯字第0970025570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7年10月2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仍為97年10月2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7年8月1日法矯司字第0970906453號函及檢附之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羽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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