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100號原告 徐冬富 訴訟代理人 徐德勝 律師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成 訴訟代理人 林珠桃
鄭朝木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郭慧珊
法官林裕凱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聖章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