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2年度潮補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532號

原告 陸慧淵

被告 陸慧誌

陸聖典

陸祥家

陸盈璇

陸淨桑

陸靜岑

陸靜蘭

陸靜芬

陸靜惠

陸基永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2,859元(計算式:254.89平方公尺×公告現值760元×1/6=32285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庭補繳,並提出屏東縣○○鄉地○段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全體被告之戶籍謄本,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對於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書記官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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