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532號
原告 陸慧淵
被告 陸慧誌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2,859元(計算式:254.89平方公尺×公告現值760元×1/6=32285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庭補繳,並提出屏東縣○○鄉地○段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全體被告之戶籍謄本,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對於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