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3994號債權人 蔡建利 債務人 李宏濱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有如聲請狀事實及理由中記載之借款關係或消費借貸關係存在之釋明證據。(如係依其他法律關係請求,應詳細說明請求之依據並提出相關書面之釋明證據)
二、應說明本件請求之對象係債務人李宏濱個人或是弘鼎石材有限公司?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