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5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574號聲請人 鄭豐 代理人 羅素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0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紀元┌─────────────────────────────┐│股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57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1│臺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77-NB-000000-0│10股│├──┼────────────┼────────┼────┤│2│臺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77-NB-000000-0│10股│├──┼────────────┼────────┼────┤│3│臺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77-NB-000000-0│10股│├──┼────────────┼────────┼────┤│4│臺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77-NB-000000-0│10股│├──┼────────────┼────────┼────┤│5│臺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77-NB-000000-0│10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