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215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豈榕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豈榕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富容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書記官陳彥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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