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裁定
96年度斗秩字第17號
移送機關 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
被移送人 甲○○
17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6年田
警分偵字第096000331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銘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
虞,處罰鍰新臺幣柒仟元。
扣案類似真槍之玩具槍壹支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之行為:
(一)時間:96年2月26日16時30分許。
(二)地點:彰化縣○○鎮○○路與員集路2段路口。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
全之虞。
二、理由:以上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扣案類似真槍之玩具槍1支可證。
(三)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彰化縣○○鎮○○路○○號)提起抗告狀(須附繕本
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