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6年度斗秩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裁定
96年度斗秩字第16號
移送機關  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6年田
警分偵字第096000331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扣案空氣長槍壹支、瓦斯鋼瓶壹個、漆彈壹拾粒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之行為:
(一)時間:96年2月21日13時許。
(二)地點:彰化縣○○鄉○○村○○路○段○○號前。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
全之虞。
二、理由:以上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扣案空氣長槍1支、瓦斯鋼瓶1個、漆彈10粒可證。
(三)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彰化縣○○鎮○○路○○號)提起抗告狀(須附繕本
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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